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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税务知识一点通

(一)税收与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是法学概念。

税收与税法——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收必须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

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通过法的形式实现。

从形式特征看——税收具有“三性”(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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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以法律为后盾,受法律约束。

从税收职能看,调节经济是其重要方面——法以权威性、公正性、规范性成为体现纳税规则的最佳方式。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法的特点:

一般特点

注意辨析区分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不属于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不属于授权法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不是单一的法律

(二)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2018年1月1日以后实际征收的18个税种。

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船舶吨税、环境保护税。

一、增值税

1.增值税与“营改增”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2.“营改增”——增值税的扩围

全面——制造、批发、零售、进口、服务、劳务

我国2016年5月完成全面增值税的改革。

3.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基本标准是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的大小;在销售额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也可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有形动产。含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货物: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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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的应税劳务

①受托加工

②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应税服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

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4)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营改增”的内容)

7.税率与征收率

我国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

我国增值税在设置了一档16%基本税率的基础上,针对特殊行业和产品设计了10%、6%的两档低税率,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服务实施的零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税率而适用征收率,法定征收率是3%;2016年“营改增”特殊项目做特殊计算时还有一档5%的征收率。

注:根据财税最新文件,从2019年41日起,增值税税率发生调整,详细如下表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简易计税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

3%

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5%

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5%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5%

一级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通行费

5%

特定的不动产融资租赁

5%

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

5%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5%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5%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1.5%

纳税人销售旧货

2%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

一般纳税人

原增值税项目

税率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销售劳务。

13%

销售或者进口: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9%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扣除率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

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10%

一般纳税人

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项目

税率

交通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9%

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9%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9%

增值电信服务

6%

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9%

销售不动产

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

9%

金融服务

贷款服务(含有形动产、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注:资管产品管理人从事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6%

一般纳税人

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6%

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6%

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6%

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6%

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6%

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含放映在内的播映服务)

6%

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6%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

不动产租赁服务

9%

其他现代服务(除列举的现代服务业以外的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6%

一般纳税人

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项目

税率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6%

教育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6%

旅游娱乐服务(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6%

餐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6%

居民日常服务(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

其他生活服务(除列举的生活服务之外的其他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活动)

6%

销售无形资产

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

6%

转让土地使用权

9%

纳税人

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

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零税率

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

免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般纳税人

出口退税

退税率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

13%

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

9%

其他退税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执行

免退税企业:(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的货物、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免抵退企业:(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的货物、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离境退税: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的性质

2)属于一种附加税

3)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7%;5%;1%

4)征收范围较广

2.城建税纳税人的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提示】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适用税率的档次也不同: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4.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房产税的特点

1)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非经营性房屋不缴纳房产税,坐落在农村的房屋没有纳入征税范围;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分为按照计税余值征收和按照租金征收两种计税方式。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范围:房产,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提示】要注意房产不等于建筑物。

2)征税区域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3.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房屋产权所有人。具体包括: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5)无租使用其它单位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按照房产余值)。

4.房产税的税率

税率

适用情况

1.2%的规定税率

自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12%的规定税率

出租非居住的房产取得租金收入

4%的优惠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出租后用途)

5.房产税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的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12%或4%

、契税与印花税

(一)契税

契税是以权属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土地为征税对象,向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契税的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及房屋的买卖。

2.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3.契税的税率

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3%~5%,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4.契税的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按照纳税人不同情况分别为成交价格、参照市场价格、付出交易差价、补交的土地出让费或土地收益。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二)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1)十类经济合同

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

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利转移合同。

3)营业账簿

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的,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账册。按照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简称资金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2.印花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3.印花税的税率

印花税税率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

4.印花税的计算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为主)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现行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立法的税收法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25%;低税率20%、15%。

3.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方法一(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前年度亏损

方法二(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注意】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

应纳税所得额是税法口径的概念;

会计利润是会计口径的概念。

所得税纳税调整过程就是把会计口径的金额调整成税法口径的金额。

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分为:一般纳税调整和特别纳税调整。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2.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第(1)项至第(4)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解释】非居民个人取得第(1)项至第(4)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3.分类所得

纳税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第(5)项至第(9)项所得,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1】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解释2】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3)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6)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按次计征的项目

1)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4)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5-6  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所得类型

具体项目

特殊规定

计征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按年计算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

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

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按70%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分类所得

经营所得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

按次计算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20%

财产租赁所得

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次计算

每次收入额

偶然所得

5-7  非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具体项目

计征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

按月征收

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

劳务报酬所得

按次征收

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

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按70%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

按年征收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财产租赁所得

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财产转让所得

按次征收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每次收入额

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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